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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整体单位,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员工等;
2、保险责任是残废和死亡责任,以被保险人残废和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3、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保额;
4、保险费率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是单位投保,降低了保险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保险费率因此降低;
5、通常情况下,保险费是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