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是什么?
对于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它与个人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一般情况下,团体意外险包括了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疾病(含猝死)身故、残疾,各种交通意外身故、意外住院津贴,重大疾病,残疾(如火车、地铁、飞机、汽车、轮船、私家车驾驶或乘坐)。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算起180天内,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保险的条款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算起180天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可按照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对应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有些团体意外险提供医疗保障的,可按照“被保险人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算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费用,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保险金可按照80%的比例进行赔付。”
综上所述,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了意外身故、意外医疗、意外残疾等保障。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之后,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180天内,只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即可获得意外保险的赔偿金,保险合同终止。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统一以团体的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包含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
因意外造成死亡,保险公司按照100%的比例赔偿保险金,如保险金额为20万元,则保险公司按照20万元一次性赔偿受益人;因意外造成伤残,保险公司按照伤残比例赔偿保险金,如意外保险金额为20万,10级伤残可获得的赔偿金就是2万元,9级可获得的赔偿金4万元,以此类推。如果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还应赔偿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附加了意外住院津贴,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每天计算固定的金额赔偿住院津贴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