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
意外险主要针对三方面的保障内容。一是,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二是,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三是,因意外导致的误工损失(津贴)。因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是意外险的基本保障内容,后两者通常会单独或共同搭配在前者之上,从而形成五花八门的意外保险商品。
如何投保要视实际情况而定。针对只在市内日常出行的消费者,可以购买普通的意外险保险卡,这种保险卡的身故或全残保额一般在10万元至20万元,一年保费100元至200元,有些商品还可以更为便宜;针对频繁出差、旅游的消费者,可以购买包含特定的交通意外责任的商品,涵盖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保额在2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甚至有几百万的保额,保费也相应有所不同;针对喜欢自驾出行的消费者,保险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商品,保额也有多种选择,但是保费会比公共交通的意外险高。
一般来说,购买意外身故或残疾责任的费用是保障额度的1%。左右,当然,这与商品的具体责任相关联,也不能一概而论。意外医疗以及津贴责任的保费成本要比这个高。一般来说,100元至200元,就可以买到集成了上述基本责任的中等额度(身故或致残保额几万到十几万、医疗保额1万以内、误工津贴10~30元)的保险卡,各保险公司都有这种类型的商品销售。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投保方式。
意外险的保障期一般为1年,短期的也有几天的。消费者一般买1年期的比较实惠。单次意外险主要针对长假或者短期出远门的消费者,但是如果已经买了1年期的意外险,就没有必要再买短期单次意外险了,除非消费者觉得保额不够。
二、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综合上文介绍,对于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这个问题,相信大家也应该有所了解,这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即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意外导致的误工损失。至于意外险免赔的范围,要是不太清楚的话,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保险工作人员。
意外险保障范围以外的保险公司都不会赔付。
什么是意外伤害?
所谓意外伤害,即是指人们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包含以下四个要素:
1、非本意的:即意料外的或不是故意的事故,例如飞机坠毁、轮船沉船等事故。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料,但是却因自身疏忽而导致的,例如因未做防护措施而被开水烫伤。另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但在客观和技术上又无法避免,例如火灾时迫不得已从高楼窗户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因法律的规定和职责所在而选择面对引致的,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在与劫匪斗争中负伤。
2、外因造成的:即非身体内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猫抓狗咬等。
3、突生的:指意外伤害是在极短时间内发生的,无法防御的,如高空坠物、发生车祸等。一些因职业造成的疾病例如尘肺等虽然是由外来物质引起的,但因是长时间积累的,所以不算意外伤害。
4、非疾病的:指非疾病引起的身体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前提
1、所受伤害事故为意外伤害范围内
2、符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意外
3、属于所购买的保险类别范围内
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以及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1、医疗费:指根据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的凭证及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
2、护理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3、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交通费应要有正当凭据为证,且凭据上的内容与实际人数、车辆等相符。
4、误工费:误工费要按照被保险人的工资和误工时间所定。其误工时间要根据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的证明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意外伤害保险不赔付的情况包括: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