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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就医类别、医院级别和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标准:
1.参保人员为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医疗费用在18万元以下的,一级医院不设置起付标准,报销65%的医疗费用;二级医院设置3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60%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设置5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55%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为79岁以上的老人,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一级医院不设置起付标准,报销65%的医疗费用;二级医院设置3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60%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设置5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55%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为成年人。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一级医院不设置起付标准,报销60%的医疗费用;二级医院设置3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55%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设置5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50%的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两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报销比例要看您看病的医院级别和就医类别,像您孩子属于学生儿童,天津市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这样的:在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天津市的医疗保险报销条例中规定,参保人员为儿童,住院报销方面一级医院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75%,三级医院报销65%。门诊特定医疗方面报销比例是:一级医院报销65%,二级医院报销60%,三级医院报销55%。其中一级医院没有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