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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减轻用人单位管理成本,市人社局对退休人员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决定从2017年开始,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2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后,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截止2017年元月1日,退休人员缴纳大病保险费已满或超过12年的,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未满12年的,一次性缴齐所差年限的费用。已经退休人员在一次性缴足上述费用后,今后不用再缴纳任何费用,即可正常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费待遇,更不会再因企业今后改制、关闭或欠费等因素而受到任何影响。
从2017年元月开始,原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构成不变,即: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6.4元),个人负担20%(1.6元)。 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须个人一次性全额缴纳,应该缴:8×12×12=1152元;如果是有单位的退休人员,就只负担个人部分,应该缴:1.6×12×12=23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