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忧人生2019至尊版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一次性交清;5年、10年、15年、19年、20年、29年或30年
犹豫期:15日
等待期:180日
无忧人生2019至尊版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金额如下:第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第2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第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见“保险公司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60周岁之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满足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无忧人生2019至尊版属于健康保障产品,出险后能有效转嫁经济负担,发挥重疾险的保障作用。下面看看无忧人生2019至尊版怎么样?值得投保吗?
1、缴费活、选择多
趸交或7种分期缴纳方式可选;单次投保保额大于等于20万时,可选择19年、29年两种交费期间。
2、涵盖广、保障全
保障范围涵盖50种轻症,100种重疾,12种少儿特定重疾,6种老年特定重疾。
3、分组赔、更科学
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累计给付最高可达三次,高发疾病分别在不同组,设计更科学,保障更优厚。
4、老少爱、倍关怀
给予12种少儿特定重疾及6种老年特定重疾,额外赔付,关爱老人孩子,撑起家庭保护伞。
5、豁免优、更贴心
具有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产品设计贴心,尽显人性关怀。
无忧人生2019至尊版怎么样?首先保险产品缴费灵活,可按需配置保险计划;其次保障全面,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呵护;然后重疾分组科学, 保障更优厚;最后豁免责任彰显了人性关怀。


无忧人生2019至尊版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金额如下:第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第2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第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见“保险公司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60周岁之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满足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