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因为身体机能原因,发生重疾的概率较大,因此建议提前投保一份少儿重疾险,而金福人生少儿版是明智之选。那么,金福人生少儿版怎么样?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全面、专属呵护以及性价比高的特色,下面看看具体的介绍。
金福人生少儿版优势
1、包含15种少儿特疾保障
金福人生少儿版中包含15种少儿特疾保障,在孩子0-17周岁前确诊15种少儿特疾,可获得双倍赔付。并且这15种少儿特疾都是少儿高发疾病,例如百癣病、严重川崎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等。
2、提供全面的成人保障
金福人生少儿版的保险期限为终身,不仅少儿期间保障全面,并且成人后(18周岁)61周岁前,还提供成人重疾失能双倍赔付,以及10种老年特疾双倍赔付。基本覆盖人生各阶段的疾病风险。
3、老人特疾无忧
当被保人年龄达到61周岁(含)及以上时,还可以享受金福人生少儿版提供的10种特定疾病保障,同样符合条件的被保人可额外获得100%基本保额赔付。
金福人生少儿版不足
1、等待期过长
金福人生的等待期设定为180天,现在很多同类型的保险产品都是将等待期设为90天,等待期越短对被保险人越有利。
2、轻症赔付比例低,且存在隐性分组
金福人生轻症赔付比例仅20%,低于平均水平。另外,轻症疾病虽是不分组赔付,但是还是存在隐性分组的现象,且比较严重。
金福人生少儿版投保规则解析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7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条款解析如下:
1、专属呵护:保险产品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17周岁,因此是一款专属少儿重疾险产品,能提供精确化的健康呵护,保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2、保障期限长:保险产品保障期限为终身,因此家长为孩子投保后,即可解决后顾之忧,提供终身保障,让孩子健康无忧成长。
金福人生少儿版保险责任解析
1、轻症保障:55种轻症不分组累计可赔付3次,每次为20%基本保额;
2、重疾保障:105种重疾有且仅赔付一次,为100%基本保额。
3、少儿特定保障:保险产品保障15种少儿特定疾病,18周岁前出险额外赔付100%基本保额。
4、成人失能保障:被保险人在18周岁—61周岁间,因重疾导致失能,额外赔付100%基本保额。
5、老年特定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61周岁以上,罹患合同约定的10种老年特定疾病,额外赔付100%基本保额。
6、身故保障:18周岁前赔付已交保费;18周岁后赔付100%基本保额。
条款解析如下:
1、保险产品保障责任比较灵活,可根据被保人年龄以及需求变化提供相应的保障,很贴心。
2、保险产品除了疾病保障外,还提供身故保障,因此投保该款保险产品后,即可获得全面的寿险保障,十分贴心。
金福人生少儿版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7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间:趸交/5/10/15/20年交
等待期:180天
金福人生少儿版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