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对于您的问题,小骆驼表示十分理解,很多人对此也存在疑惑。补充告知的确广泛存在在投保中,而且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流程。补充告知分为犹豫期前补充告知和犹豫期后补充告知,由于犹豫期在等待期前,因此本不存在补充告知后重新经过等待期,因为等待期尚未开始。
但是您的情况比较特殊,您是在过了等待期后才发现疾病,所谓等待期是指合同在生效后的一段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合同里约定的保险赔偿额。只要不是故意带病投保,过了等待期查出疾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并不存在补充告知的必要。
我觉得如果你在投保前就已经知道自身所患疾病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那么投保成功后肯定需要进行补充告知,不然等保险公司查出你是带病投保的话很可能会被拒绝赔付。如果你对所患疾病不知情但在投保后查出疾病也应该向保险公司补充告知,这是如实告知原则的要求,如实告知是维护权益的前提。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告知的规定如下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权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由于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的,可以在投保期内进行补充告知,此时补充告知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