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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2020-10-26 16: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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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
2020-10-26 16: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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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申请再鉴定的途径
对市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申请再鉴定的途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5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当时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2020-10-26 16: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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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向哪个机关申请鉴定?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向哪个机关申请鉴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第45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这样规定给与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也便于当事人就近主张权利。
2020-10-26 16: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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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提交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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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包括那些内容?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包括那些内容。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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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履行救治义务?
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因此,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害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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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有哪些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4)申请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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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工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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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非法用人单位(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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