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申请再鉴定的途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5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当时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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