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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的大病保险也就是大病医保、大病医疗保险,这个险种一般都是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一般不会有文件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的比例或金额,主要还是看单位,效益好的单位全部缴纳,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也有的单位不拿,全由职工自己拿。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年初一次性缴到医疗保险中心,由医疗保险中心统一参加商业保险公司大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支付90%,职工个人负担10%。
单位上的大病保险都管以下疾病:
1、恶性肿瘤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2、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治疗。
3、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精神类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在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推荐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3、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4、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5、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6、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7、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推荐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上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1、起付线:2万元。超过2万元,可经由大病医保报销。
2、起付线以上,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为:
1) 2万元—5万元:大病医保按照50%报销;
2) 5万元—10万元:大病医保按照60%报销;
3) 10万以上的:大病医保按照70%报销。
单位上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XX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单位上的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
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上不封顶;大病保险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