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保险种类:
1.意外险
意外险,就是对各种意外进行保障的保险。一般分为两种: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前者主要保障意外死亡和意外残疾;后者可以报销因意外导致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
意外呢,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骑车摔伤算意外,猝死、食物中毒就不算意外。
意外险相对比较容易买,保费便宜、保障高,而且一般不需要健康告知,覆盖人群非常广泛。不过,意外险多会对职业有限制,因为职业不同,风险不同。比如同样是警察,机关工作的警察和刑警、交警面临的风险就大不相同。
2.重大疾病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得了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会一次性赔付一笔钱的保险。
重疾险的作用不仅用来补偿医疗费用,它还要补偿患病后的家庭经济损失。
重大疾病是指非常严重的疾病。按国家的统一标准,任何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都包含6种属于必保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
重大疾病保险应该尽早投保。通常情况下,只有健康的人才能买重疾险。如果得过健康告知上列明的疾病就不能买了。而且,年纪越大价格越贵,总保费甚至可能比保额还高。
3.医疗险
医疗保险,是指可以报销看病费用的保险。社保中的基本医疗保险也是一种医疗保险,只不过它是由政府主办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是保险公司主办的。
另外,社保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已经报销过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是不会重复报销的。所以,医疗险不建议重复购买,因为不能重复报销。只有报销的费用超过保额了,才能先在一家理赔,没报销完的再在另一家理赔。
4.寿险
寿险分2种,一种保死亡,一种保生存。死亡寿险是指死亡就赔的保险,分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两种。
定期寿险一般保障到60周岁、70周岁、75周岁。如果没活到对应的年龄就死亡,保险公司就会赔付保额;如果到期还活着,则不赔付。
终身寿险则保障一辈子,所以可想而知终身寿险必然会赔付。。
对于承担家庭责任的人,对父母有赡养责任的独生子女而言,尤其需要购买寿险,这样即使身故,家人、父母的生活,也不会受大的影响。不承担家庭责任的老人、小孩,一般不建议购买。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分出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接受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三)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实务中,可能是多个保险人分别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保险人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份保险合同。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四)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