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共有十九条)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详细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保险费征缴的法律适用】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基本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工作管理与承办】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详细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费率主要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户9号】确定的。
通知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业、餐饮业、软件业等),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农业、道路运输业等),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采矿业、化学品制造业、石油加工业等)。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分别基本控制在0.5%左右、1.0%左右、2.0%左右。详细
关于调整2013年度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市人社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2013年度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范围为二、三类风险行业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新增参保单位按2012年度对应风险类别费率标准执行。新增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基准费率按2.0%的标准执行。
据了解,为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聊政办发〔2007〕46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每浮动1档,增长或下降0.1个百分点。
调整后的缴费费率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市直参保单位已按照要求全部调整完毕,共调整了市直370个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涉及职工29000多人。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