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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