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其支出或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费率是决定失业保险制度承受能力的关键因素。按照法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没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工资总额中不包括有关国家规定的创造发明奖;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等。职工的本人工资,是指其个人收入中计入单位工资总额部分的收入。
职工在工资总额以外从本单位内、外得到的各种其他收入,如保险福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个人从银行或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和股金分红、转移性收入等都不应计入职工工资。实际工作中企业事业单位一般都是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到现在,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如果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定会增加用人单位负担。目前国家财力还不是很充足,加上有些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 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不但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等方面,还要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填补基金支出的不足。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对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职参保人员到参保社保局,由社保据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向原统筹地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原统筹地区就业服务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将其档案和用人单位缴费证明移交失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其失业保险金申领按户籍所在地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定居申领失业保险金,户口未迁移的,凭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原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通过邮局发放失业保险金;户口迁移的,凭户口迁移证,由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以上就是对失业保险的大致介绍,通过综合上各个方面来看,失业保险的性价比十分优秀,很好的为劳动者提供了失业保障,提高了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