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公式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二)失业金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到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到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到12个月领取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一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二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二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三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三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四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四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五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延伸阅读:
(一)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怎么计算?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如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未能足期,可与本次失业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时,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