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与福利相结合的制度,它是给投过失业险金的失业的人提供一种保险赔偿的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不断的尝试和改革,一步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新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低收入人员工资水平的要求,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291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312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354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374元;
(五)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年后,发放标准一律按291元发放。
二、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的条件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如下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重新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再就业的,不再领取;
(三)应征服兵役,应征不对服役,视同于就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移居境外的,不在我国大陆居住的,不再领取;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已有保障,不再领取;
(六)不思进取,不努力再就业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