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何时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1、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2、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3、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持《身份证》、《求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卡》。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