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
1.长春市失业保险费标准为每月755元。
2.吉林市、松原市区、延吉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08元/月;
3.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江源区、珲春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05元/月;
4.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480元/月。
二、吉林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三、吉林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吉林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确认后的下个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其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