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第三条规定,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根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的要求,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省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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