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办理 |
设定依据 |
鲁政发〔2015〕14号、鲁人社发〔2015〕39号文,菏人社字〔2015〕69号 |
申请条件 |
1.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 2. 2015—2018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职工连续缴纳4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名词解释 1.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小微企业时需提供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小微企业认定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 2.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下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 |
办理材料 |
1.一次性创业补贴: 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招用人员的需同时提供工资发放报表。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需提供截至申请补贴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 |
办理地点 |
所在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
办理时间 |
随到随办 |
联系电话 |
见附件1 |
办理流程 |
带好所需材料、身份证及复印件直接去所在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 |
附件列表 |
附件1.创业服务机构信息查询表 |
附件
创业服务机构信息查询表
牡丹区就业办:0530-3966009
曹县就业办:0530-3398027
定陶就业办:0530-2210216
成武就业办:0530-8622089
单县就业办:0530-4191204
巨野就业办:0530-8212484
郓城就业办:0530-6523025
鄄城就业办:0530-2421539
东明就业办:0530-7211832
开发区就业办:0530-5961762
高新区就业办:0530-5299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