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对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二条 国家劳动总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矿山安全监察处,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室(组)。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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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特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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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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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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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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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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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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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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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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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 劳社厅发[2007]7号   [发文时间] 2007年4月3日   [生效时间] 2007年4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规范和促进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现将《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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