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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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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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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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要求,积极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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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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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服务的权益,有利于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促进我国卫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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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 工伤保险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5.1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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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内容分类】 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 基本制度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3.09.23   【实施日期】 2004.01.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发文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主题词】 劳动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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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能够获得多少赔偿金?
  【内容分类】 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 基本制度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3.09.23   【实施日期】 2004.01.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发文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主题词】 劳动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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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 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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