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应该怎样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城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主要指在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机床维修工,下班后从事机床清洗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部件砸伤。按照以上规定,该职工被砸伤的情形应被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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