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时间 2020-10-26 16: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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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等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下文主要包括员工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湖北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湖南省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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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等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员工死亡抚恤金的标准?

  网友提问:

  不知道员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有多少?我一个比较好的同事在工作中突然抽搐,当我们叫了120急救车来的时候都不行了,现在公司就与他们家属就抚恤金问题在商量。我就来问问大家有无标准。

  中顾网律师: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职工死亡是核定的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

  网友提问:

  湖北省企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中顾网律师回答: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规定: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号、湘人函[1997]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 调整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

  根据民函(334)号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二、抚恤金计发项目: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助六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四项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五项之和;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及退休以后按规定所增工资项目。

  三、执行时间:从二00四年十月起执行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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