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时间 2020-10-26 16: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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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五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鉴定为五级伤残,享受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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