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通报工伤确认行政案件 下班遇车祸是工伤

时间 2020-10-26 16: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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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温州中院通报工伤确认行政案件 下班遇车祸是工伤  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工伤确认行政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林青青通报了自2011年以来审理的工伤确认行政案件的情况,行政庭审判员张存介绍了相关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1年1月至2015年第一季度,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工伤确认一审案件262件,占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6.89%;市中院受理工伤行政确认二审案件123件,占二审行政案件总数的8.64%。从审理结果看,在进入实体审查的162件(其余案件为撤诉、驳回起诉)中,社保部门胜诉的案件为152件,败诉的案件为10件。


  保留工作证,临时工工伤获赔


  案件回放


  2012年7月1日,市区某鞋业公司员工杨某在车间上班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骨折。鹿城人社局于2012年10月10日做出工伤认定,认定杨某系该鞋业公司员工,其受伤属于工伤。鞋业公司不服,以杨某系临时雇佣且因私事受伤申请行政复议,但结果仍然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遂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杨某拥有该鞋业公司工作证,结合证人证言、本人陈述,可以证明鞋业公司与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鞋业公司主张杨某系临时雇佣及因私事受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故判决维持鹿城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提醒


  职工为证明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应尽可能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实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可保留工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工身份的证据。


  下班遇车祸,也可认定工伤

    


  案件回放


  徐某系瑞安某安防公司员工,后被派遣到瑞安一运输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0年9月22日下午,徐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遇交通事故而受伤。瑞安市交警大队认定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调解,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徐某经济损失6万余元。经过申请工伤认定,瑞安市人社局于2011年9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徐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安防公司不服,认为工伤认定错误,且徐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的全额赔偿,现提起工伤赔偿有悖于一事一赔的原则,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徐某在用工单位运输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系受安防公司派遣,其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应认定为工伤。徐某与安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与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徐某已经取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据此判决驳回安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且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并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申请工伤认定。


  作业后洗澡摔倒,气焊工获赔


  案件回放


  王某系市区某公司的气焊工。2012年5月23日下午6时10分许,王某从工地气焊岗位上下班后,去工地内宿舍区的浴室洗澡。6时30分许,王某不慎摔倒,右脚跟腱被破损瓷砖划破,后被送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跟腱断裂。经王某申请,温州市人社局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决定,认定王某属因工受伤。该公司不服,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从事的工作系在露天工地操作,工作中还会接触铁锈、油污等,工作后对工作中带来的污浊物清洗不同于普通生活清洁,可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扫尾性工作;王某洗澡的浴室虽然位于生活区,但仍在工地内,故该地点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王某下午6时10分许下班,6时30分许在浴室摔倒,中间虽看了片刻电视,但也是为了排队等候洗澡,故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前后”。据此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伤害,也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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