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时间 2020-10-26 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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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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