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工伤认定规程的通知
普人社发〔2013〕1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相关科室,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劳动监察支队: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进一步贯彻落实人社部门“三大工程”,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特制定《普洱市工伤认定规程》。现将《普洱市工伤认定规程》印发各县(区),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 普洱市工伤认定流程图(简易)
2. 普洱市工伤认定流程图
3. 普洱市 县(区)工伤认定接待登记簿
4. 普洱市 县(区)工伤认定工作统计表
5. 工伤认定申请表
6. 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7. 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8. 普洱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表
9. 普洱工伤认定延长申请时限通知书
10. 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1. 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2.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13.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4.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5. 普洱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16. 认定工伤决定书
17.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18. 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19. 普洱市工伤认定调查笔录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21日
普洱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普洱市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收件、初审、送达、档案管理等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普洱市工伤认定接待登记簿》、《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洱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表》,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向用人单位出具《普洱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有下列不同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