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0-10-26 14: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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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关于延边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12号)精神,经州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州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的各类用工人员。

  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由国家确认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参保缴费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为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为单位工资总额的0.5%。

  工伤保险费由事业单位等组织向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列入预算。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由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

  四、待遇支付和老工伤人员管理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后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个月以上,又重新缴费的,应补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支付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中断缴费期间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前发生工伤的人员,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资格确认,自参保缴费之日起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待遇费用;参保前发生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支付。

  五、参保程序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和人员变更手续。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原则上参加本单位医疗保险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三)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格确认。

  1.用人单位填报《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1)和《事业单位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2);

  2.用人单位报送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伤鉴定结论材料;

  3.用人单位报送职工因公死亡或1~4级工伤人员死亡原始材料及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且未丧失供养亲属条件的相关材料;

  4.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在《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和《事业单位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上加盖“工伤认定专用章”和“经办机构专用章”。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继续在原参保地参保。

  六、工作要求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2013年12月31日前,要实现事业单位等组织应保尽保。

  (二)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参保登记、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为事业单位等组织及工作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三)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事业单位等组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切实保障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

  2.事业单位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

  附件.doc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边州财政局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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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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