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

时间 2020-10-26 14: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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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7月28日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1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结合芜湖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维护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根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适时适当调整费率。2015年6月30日前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的,仍按原规定费率执行。


  四、在我市已经参保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市内项目工程所在地与参保登记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参保登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建设项目工程工伤保险费。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提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在受理涉及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和劳动争议仲裁等事项时,要一次性告知,依法从简、从快、从优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合理权益。各级安全监管、总工会要在工伤预防、事故查处、监督落实和职工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推动和保障作用。

    


  七、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应加强联系,建立联席协调机制和定期交流制度,针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工程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项目用工、参保缴费、工伤维权、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情况互相通报信息和工作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我市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厅关于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对因不认真履职、违反政策规定出现的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并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追责。


  九、对以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按人社部发〔2014〕103号、皖人社发〔2015〕1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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