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最新

时间 2020-10-26 14: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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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1、相关许可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施行)国务院令586号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5、《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7]126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0]261号)


  3、鉴定项目


  (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职业病)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三)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四)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

    


  (六)工伤复查鉴定;


  (七)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


  4、申报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在医疗期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3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5、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办理程序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6)结论文书,送达。


  (7)鉴定材料整理归档。


  7、办理时限


  鉴定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决定作出后60日内作出,病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鉴定期间需进行病情检查的,检查期间不包括在鉴定期间。


  8、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9]799号)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9、联系方式


  0999-808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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