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连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

时间 2020-10-26 14:30:42
查看次数 29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2015大连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15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和工伤发生率等予以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核定后的费率征缴。


  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控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用人单位按行业差别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以下称支付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以下称工伤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和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依据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及我市有关规定确定,以后随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行业分类和差别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


  第六条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基础上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实行上下浮动。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根据以下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浮动(见附件),每浮动1档,增长或下降0.1%:

    


  (一)费率下浮


  1. 工伤率低于0.3%(含0.3%,下同)且支付率高于40%(不含40%,下同)低于100%的,或者工伤率高于0.3%低于1%且支付率低于40%的,缴费费率均下浮1档;


  2.工伤率低于0.3%且支付率低于40%的,缴费费率下浮2档;


  3.工伤率和支付率均为零的,缴费费率下浮3档。


  (二)费率上浮


  1. 工伤率低于1%且支付率高于100%低于200%的,或者工伤率高于1%低于4%且支付率低于100%的,缴费费率均上浮1档 ;


  2. 工伤率高于4%且支付率低于100%的,或者工伤率高于1%且支付率高于100%低于200%的,或者支付率高于200%低于400%的,缴费费率均上浮2档;


  3. 支付率高于400%低于800%的,缴费费率上浮3档;


  4. 支付率高于800%的,缴费费率上浮4档。


  用人单位上年度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将浮动后费率和行业基准费率相比较,就高确定缴费费率,并在此基础上追加上浮1档。


  第八条  未在上述费率浮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浮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护设施设备投入改造、职业病防护等工作。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不超过有关规定指标,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费率下浮条件的,缴费费率追加下浮1档;用人单位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超过有关规定指标,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费率上浮条件的,缴费费率追加上浮1档。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不得下浮:


  (一)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用人单位支付率和工伤率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二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纳入工伤率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计算支付率和工伤率,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为依据。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继承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用人单位支付率和工伤率,每年在原费率的基础上调整1次缴费费率,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调整后的费率组织实施征缴。


  第十五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市人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坑很多,点击专属保险专家1对1解答你的疑问,教你怎么避坑。

AA
THE END
AA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骆驼规划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service@luotuoguihua.com
热门推荐
1
  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
2
  今年以来,襄阳市襄州区精心编织工伤保险“安全网”,探索建立“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长效保障机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 “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畴,截至目前,全区已有252名 “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了工伤保险 “安全网”之内,确保 “老工伤”待遇今后有保障。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襄阳市襄州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组成工作专班,
3
  一、中风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意识消失;   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
4
死亡工伤赔偿标准2019:死亡工伤可以赔偿多少钱
5
建筑工地施工人员保险有哪些?怎么买?
6
石城县为工伤致残人员贴心服务
7
误工费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吗?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误工费
8
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指定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有异议应如何办理?
9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几级?
10
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一览
最新文章
1
对于上班族来说公司都会为大家购买社保,但是大家却不知道工伤保险跟商业保险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区别,一般来说社保里面都是包含有工伤保险的,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感兴趣的朋友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一、工伤保险的原则有哪些 工伤保险指的是劳动者,因为工作或者是规定的特殊情况之下,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是因为患上了职业病,从而不能够继续的工作,以及因为工作而死亡,那么劳动者或者是他的
2
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因工受伤的员工在医院进行治疗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如果伤情较重、或是日常生活就业所需,经过相关部门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等辅助器具,但这些都是限额支付的。   2、伤残待遇   员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一至十级残疾时,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3
一、建筑工地施工人员保险有哪些? 一般来说,建筑工地施工人员保险主要有两种,即建工险和团体意外保险,建工险一般是根据劳动合同或工程合同的成本计算保险费,是匿名投保的,也就是说,施工现场的工人数量和保险费的多少与此无关,另一个优点是建工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的保险期限相同,简单地说,只要项目尚未完成,保险就会持续;团体意外险主要保障范围是工地、宿舍及两地之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这类意外保险一般费用
4
工地工人可以买保险吗?工地工人怎么买保险?
5
延安市2016年度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
6
襄阳将下调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新规从10月1日起执行
7
宜昌市全面调整工伤、生育两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8
人社部:2016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调低新消息
9
2015荆门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10
2015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双降:官方释疑费率降低不会影响相关待遇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