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八大变化解读

时间 2020-10-26 14: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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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八大变化解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不少市民对此很关注,纷纷致电区人社局咨询相关事宜。近日,该局养老工伤科就工伤保险政策变化进行了统一解读。

  变化一:制度覆盖范围扩大

  《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一来,保证了职工在多个单位工作时均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此外,第39条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这将逐步解决在校实习生和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工伤待遇问题。

  变化二:工伤预防工作突出

  工伤预防是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薄弱环节,为更突出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条例》对工伤预防专设一章,细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伤预防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以及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这一加强源头治理的举措,将进一步减少职工伤亡、降低工伤发生率。

  变化三:工伤认定范围更规范

  《条例》第18条对特殊工作岗位、生活生理活动、疗休养等四类情形作出了认定工作的规定。其中的特殊工作岗位必须强调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才能认定工伤,也就是说,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与病情加重,要存在因果关系。

  变化四:工伤基金管理加强

  《条例》第8条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调剂基金收支缺口。此外,我市原先规定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为参保后24小时生效,《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参保后次日生效。

  变化五:界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条例》第22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构成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予复查鉴定。这意味着,上述情况的工伤职工即使伤残等级加重也不再予以补差赔偿。

    

  变化六:重新规定单赔政策

  第三人侵权(数量较多的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单赔”和“双赔”的问题。原先我省采用的是双赔政策,这次《条例》明确了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将原来的“双赔”改为“单赔”。主张“单赔”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双赔”过度加重雇主责任,也不符合禁止得利原则;二是“双赔”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三是实行“单赔”政策是国际惯例。

  变化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一是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条例》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是出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保障办法。《条例》第26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破产的,破产财产依法清偿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包括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缴纳至其退休后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第3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待遇的,可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三是明确了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递减办法。《条例》第27条规定,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四是提高了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条例》第35条规定,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20周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比现行政策规定提高了5年供养年限。

  变化八:优化了经办服务方式

  《条例》第31条规定,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该举措杜绝了个别企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待遇后拖延或克扣部分待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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