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育险怎么报销?生育保险能报多少钱?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标志着:江苏省生育保险职工医保将合并了,快来看看这项新政策对你有何影响吧!江苏生育险怎么报销?生育保险能报多少钱?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并非险种的“合并”,而是通过管理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
此外,两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比如原来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8%,生育保险0.8%,这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为8.8%,总体单位缴费费率与合并实施前保持一致,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而个人仍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也有职工担心,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会影响生育保险待遇。不用担心!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待遇项目和支付水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据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贯彻意见将于今年9月底前出台,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相关问题】
问:江苏省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江苏省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问: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问: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答: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江苏省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包括了国家规定产假98天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
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吗?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问: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问: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结算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问:女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问: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有什么规定?
答: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