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20-10-26 20: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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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8〕129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缴存人员是指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劳务派遣等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为“自主缴存人员”)。

  第三条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自主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结息、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四条 自主缴存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2)在本州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

  (3)在本州内长期居住并持有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五条 自主缴存人员提供下列材料到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地点办理缴存手续:

  (1)《海西州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1);

  (2)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

  (3)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主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

  (4)在本州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凭据及资料;

  (5)收入承诺书。

  第六条 自主缴存人员在开户登记时,经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与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海西州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七条 自主缴存人员在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自主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青海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劳务派遣等从业人员自主缴存的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自主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的月缴存额上下限和缴存比例按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自主缴存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停缴时间在2个月(含)内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上的,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其账户。自主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自主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自主缴存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自主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持劳动合同或人事调令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同时《海西州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停缴或封存的自主缴存人员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新开设的自主缴存账户,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自主缴存账户开户缴存日起计算缴存时间。

  第四章 公积金使用

  第十六条 自主缴存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海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主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海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本州范围内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海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以到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按照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异地贷款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主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第五章 监督和罚则

  第二十条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稽核自主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督促自主缴存人员依法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自主缴存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缴存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发生贷款逾期的,经公积金中心催缴,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法院起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并将其所提供的虚假资料报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 2019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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