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政策法规,及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全会相关决策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资金,委托业务经办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四条 贷款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昭通市范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昭通市缴存职工及昭通市户籍的省内其他州市缴存职工和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人员。
贷款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缴存职工,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止时间有中断的,以最近6个月(含)连续缴存时间判断。
(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建造(含大修、翻建等)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对购买、建造(含大修、翻建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受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套房贷款实行轮候制,轮候时间暂定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所购买、建造(含翻建、大修)的住房在昭通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县(区)城镇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且购、建房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
(四)购房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借款人信用良好。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得受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职工个人信用报告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且不属于恶意性质的,在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非恶意拖欠的证明后,可以受理其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需满足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均无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
(六)借款人家庭月还款总额与月收入比(以下简称“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组合贷款收入还贷比不超过50%。
(七)同意用所购、建(含翻建、大修)的住房或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担保。组合贷款仅限于用所购买房屋作抵押。
(八)借款申请人范围仅限于购房者本人及配偶。
第七条 贷款所需资料。
(一)每笔贷款均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担保人、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3.借款人夫妻双方银行卡;
4.抵押物《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期房抵押和自然人保证的不提供)。
5.借款人夫妻双方、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婚姻状况证件或材料(婚姻状况证件或材料包含:①未婚的签《婚姻状况申明书》;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③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④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和变更婚姻状况后的《户口簿》或《死亡证明》);
6.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省内异地缴存职工提供)。
(二)一手房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经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三)二手房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完税凭证或发票。
(四)自建房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或乡镇规划范围内自建住房的:
1.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两证一书。两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建证);一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与施工方签订的《房屋修建承包合同》以及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预付款收据。
自建住房不在城市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
1.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同施工方签订的《房屋修建承包合同》以及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预付款收据。
首付比例、贷款比例、最高额度、可贷额度
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八条 首付比例首套房不得低于20%,二套房不得低于50%。
购买首套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交易价格的80%,二套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交易价格的50%。
自建房首套房贷款比例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70%,二套房贷款比例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0%。
房屋交易价格认定:期房为购房合同中房屋交易总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为完税凭证或发票上记载的交易价格,二手房组合贷款由受托银行认定;自建房为《房屋修建承包合同》约定金额。
第九条 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30万元,单职工15万元。
第十条 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还贷能力、房屋价格、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的20倍计算)和最高贷款额度四个要求确定。借款人家庭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可贷额度与其家庭公积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能超过总房价。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偿还期限最短不低于2年(含2年),最长不超过30年(含30年),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退休年龄现行标准男、女职工分别为60岁、55岁。处级以上女干部或副高以上职称女职工为60岁(提供相应的证书),如有变动以国家人事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三条 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还款法。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第四章 抵押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仅限于用所购房屋作抵押,价值由受托银行认定。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以下担保方式及比例:
(一)抵押物抵押。
期房、现房、商住房和营业用房可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用于抵押的抵押物应位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县级或县级以上城市,且能提供拟抵押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完善抵押相关手续。
1.抵押物为公积金合作期房的,抵押值为交易价格的80%。
2.抵押物为现房住房的,抵押值为抵押物价值的70%。
3.抵押物为商住房的,抵押值为抵押物价值的60%。
4.抵押物为营业用房的,抵押值为抵押物价值的50%。
现房住房、营业用房、商住房等抵押物的抵押物价值以发票或完税凭证记载的交易价格认定,或以《房地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认定。房产评估由借款人自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作要求。
(二)自然人保证。
用公积金余额作担保,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按贷款年限2-3年(含3年)、4-5年(含5年)、6-30年,公积金互保比例分别为70%、60%、50%;企业单位公积金互保比例为1:1。
(三)房产抵押加自然人保证。
采用房产抵押加公积金余额担保的,抵押物抵押值和公积金担保比例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
(四)以有价证券作质押。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80%。
第五章 贷款流程及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贷款办理流程(组合贷款办理流程见组合贷款实施细则附件和二手房组合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了解咨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人民银行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并提交到贷款受理分中心初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分中心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贷款所需材料。
(三)贷款关系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备齐所需材料后,到贷款受理分中心提出申请,分中心对贷款受理、审核、审批。
(四)经中心审批后,与经办银行签订《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五)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六)贷款资金划拨。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签署的“划款申请”把贷款资金划入相应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原则上只能划拨至售房人(承建人)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内。如借款人能提供全额付清购、建房款依据的,经借款人书面申请,可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借款人账户。
(七)贷款回收。借款人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六条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本条异地贷款指昭通市户籍的省内其他州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昭通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向昭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贷款经办分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资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经办分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六)昭通市以外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时,异地贷款经办分中心应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及时地反馈给缴存中心,并将回执复印件装入贷款档案。
第十七条 期房业务办理流程。
1.签订合作协议。分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楼盘进行准入调查和审核,符合合作条件的,向中心上报《房地产调查报告》和建议合作的请示,经中心批准同意,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项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2.贷款办理分中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关于购房人xxx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函》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进行贷款办理;
3.缴纳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划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内贷款资金时,须按合作协议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4.贷款资金使用。期房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具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售房人按照合作协议申请划拨;
5.抵押登记;
6.保证金拨付。保证金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申请拨付。
第十八条 贷款办结时限。
以自然人做保证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抵押物、质押物做抵押的,原则不超过9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六章 资料扫描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资料扫描
(一)贷款扫描要件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担保人、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银行卡;
3.借款人夫妻双方、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婚姻状况证件或材料(一对夫妻扫描一个证件);
4.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5.工资收入证明(如有才扫描);
8.房地产评估报告(如有才扫描);
9.云南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适用于省内异地贷款);
10.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11.借款人扣款授权书、共同借款人扣款授权书、共同还款承诺书;
1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书(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13.划款申请;
1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房产抵押承诺书和抵押物产权证(适用于现房抵押);
1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适用于期房抵押);
16.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
17.《不动产登记证明》(适用于房产抵押)。
(二)一手房其他扫描要件
1.《商品房购销合同》;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三)二手房其他扫描要件
1.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完税凭证或发票。
(四)自建房其他扫描要件
在城市规划区或乡镇规划范围内自建住房的:
1.《不动产权证》或两证一书。两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建证);一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房屋修建承包合同》及工程预付款收据。
自建住房不在城市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
1.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房屋修建承包合同》及工程预付款收据。
自建房贷款的其余扫描资料参照一手房贷款。
关于公积金保证人异地签字资料扫描的规定。按照主要责任归属的原则进行扫描,异地签字的分中心完善贷款公积金保证人签字手续后,将相关资料要件传真到贷款办理分中心,由贷款办理分中心工作人员将传真件扫描进系统和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其他有关规定
1.购买、建造(含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1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
2.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婚前拥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婚后其中一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账户为冻结、封存状态的,不能成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保证人。
4.为他人作担保的,在担保责任未撤销前,公积金担保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借款人已采用“房产抵押”方式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余额不能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5.配偶是他人贷款“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保证人”的,在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时,配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配偶公积金余额不计入担保金额,但需要录入配偶信息,并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6.购建房时间认定标准:一手房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二手房为《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自建房为相关资料最后审批时间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
7.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借款人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明的住房贷款次数(含已结清)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的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消费贷款)次数合并计算,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二套房,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的不受理贷款。
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有“商业用房(含商住一体)”的,不纳入住房贷款次数计算。
缴存人作为他人(非配偶)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共同借款人的,不纳入本人住房贷款次数计算。
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状态为“转出”的,不纳入住房贷款次数计算。
家庭收入的确认:
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职工以缴存基数或者缴存基数加上增资未计入缴存基数部分的工资收入(单位出具证明,个人自愿提供)为个人全部收入。
非公积金缴存职工按以下类型确认:
与用工单位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的,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薪酬及近六个月工资银行流水核定;
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以近六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及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或个人缴纳税收凭证等作为个人收入核算依据。
其他合法收入。个体经营收入以本人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结余平均数确定;租赁收入提供资产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收款凭证;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组合贷款的,家庭收入由受托银行确认。
第七章 免除、置换和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 免除、置换。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为配偶关系的,不能免除和置换。
免除和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时,需查借款人夫妻双方和置换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以确定收入还贷比。
免除和置换贷款关系人相关责任的,借款人须正常还款6期,方能受理借款人免除、置换和变更申请。
(一)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
1.免除公积金担保人。免除后的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进行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逐个或全部免除公积金保证人责任。
2.置换公积金保证人和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置换后的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进行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方可进行置换。
3.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免除后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进行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责任。
(二)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自然人保证。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自然人保证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免除和置换公积金保证人。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逐个或全部免除公积金保证人责任;若未达到免除条件的可置换公积金保证人,须满足置换后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方可置换。
2.免除和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计算)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责任;若未达到免除条件的可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须满足置换后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
(三)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房产抵押值超过贷款余额100%且借款人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的,可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责任;若借款人收入还贷比在60%以上的,只能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置换时不受公积金余额的限制。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贷款责任处理。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该笔贷款的偿还由借款人全部承担,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免除或置换原配偶共同还款责任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办理。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该笔贷款的偿还由借款人原配偶一方全部承担,可进行借款人主体资格变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原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原配偶的最长贷款年限应满足当前剩余贷款期限;二是变更后的借款人家庭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三是变更后担保足额,抵押物不变。借款人主体资格变更后达到免除置换条件的,按免除或置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
借款人可申请用自有资金或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须正常还款6期,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则须正常还款12期。
因借款人调离、死亡等特殊原因,须提前还款或及时终止贷款的,由分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办理。
第八章 逾期贷款催收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催收程序。
逾期贷款按照谁发放谁催收的原则。
(一)一期违约。借款人第1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调查了解,弄清其违约的原因,并进行电话提示。
(二)二期违约。借款人连续2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向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
逾期一、二期的贷款,贷后管理员电话追收后,应填写登记表,并由分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三期违约。借款人连续3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向借款人用信函的方式发出催收通知书。
前三期违约,贷后管理员除按上述要求向借款人进行追收外,分中心应定期提供逾期贷款人员名单给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协助催收。
(四)四期违约。借款人连续4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进行上门催收,送达催收通知书并将其回执登记保管。
(五)五期违约。借款人连续5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再次上门催收,向单位送达《协助催收逾期贷款函》,同时向借款人发出限期还款的催收通知书并将其回执登记保管。
(六)六期违约。借款人连续6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向借款人发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通知书并将其回执登记保管。
(七)借款人连续7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应将违约人员名单、催收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期限、保证形式、违约原因等)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稽核监察科,由稽核监察科协助分中心追收。
凡连续三期、累计六期违约的借款人,列入不诚信人员管理名单。凡列入不诚信人员管理名单的借款人,在该笔贷款结清后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取。
市内异地贷款发放后出现逾期,前二期逾期,由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电话催收;三期及三期以上逾期的,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向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分中心发出《逾期贷款协助催收函》,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分中心协助催收。
市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后出现逾期,前二期逾期的,由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电话催收;三期逾期的,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向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发出《逾期贷款协助催收函》。四期以上发律师函,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通过相关程序处置其抵押物,并将所得用于偿还该笔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章 档案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规操作手册》和《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即谁受理、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贷款原则。分中心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积金相关政策,坚持按政策办事、规范操作,切实防范风险。凡在贷款业务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违规操作的,中心将视具体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该笔贷款结清后五年内不受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4日起实施,中心之前下发的相关贷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适时对该细则作出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