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90号)
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样调整?厦门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如何调整?
调整方案
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步调整。
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2019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
调整方法和标准:
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部分与挂钩调整部分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按55元调整增加。
挂钩调整部分:
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不含军转补贴等各类代发项目)标准的2.35%调整增加。
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适当倾斜部分:
对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其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不含军转补贴等各类代发项目)低于省公布的平均养老金2644元的,补齐至2644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企业退休高龄人员的倾斜调整继续按厦门市现行的标准和做法执行,即:
●年满70至74周岁的享受100元
●年满75至79周岁的享受150元
●年满80周岁的享受200元
退休人员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即由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自动为其增发相应标准的高龄补贴,不再集中调整。
因此,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人员,到龄次月已经享受了高龄补贴,故本次补发的调整金额里不包含调增的高龄补贴。
调整时间:此次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有关说明
缴费年限挂钩调整说明
厦门市今年挂钩调整除与本人月养老金挂钩以外,还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这是厦门市首次采用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调整办法。
累计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例如,累计缴费年限30年3个月,本次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增加30.5元,累计缴费年限30年8个月,本次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增加31元。
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将于7月底前补发今年1月至7月的调整金额,从8月起养老金将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请退休人员注意查收。
咨询渠道
退休人员具体的调整明细可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xm.gov.cn/)”,或在人社部门自助服务终端查询,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到市、区社保中心专设窗口现场咨询。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向原所在单位咨询,由单位人事进行解答。
调整范围
“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此次调整范围。
有关企业退休在押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待遇调整说明
企业退休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领取养老金。2019年12月31日前刑满释放的人员,参与本次养老金调整,2020年1月1日后刑满释放的人员,不属本次调整对象。
企业退休社区矫正对象(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矫正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2019年12月31日前矫正期满或被赦免的人员,参与本次养老金调整,2020年1月1日后矫正期满或被赦免矫正的人员,不属本次调整对象,仍按原标准享受养老金。
调整背景
01
国家调整原则
今年4月,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明确了今年调整的几个原则要求:
一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同步调整并实现调整办法基本统一。
二是调整总体水平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
三是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四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
五是对企业军转干部、高龄人员适当倾斜。
省级统筹要求
根据省级统筹要求,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与省实现“七统一”,包括养老金调整政策等均需与省衔接一致。
附政策原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9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按55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19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35%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644元的,补齐至2644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三)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20年7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纳入省级统筹统收统付,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调整养老金。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