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生育保险怎么报销?邯郸生育险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为进一步简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邯郸将从2019年7月1日起,取消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备案制度。需要提醒的是,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备案制度后,凡参保城镇职工在生育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可直接携带社会保障卡、准生证,自行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为生育职工办理入院信息登记时,通过信息系统直接审核生育职工是否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生育职工办理出院时,直接在就诊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含生育并发症)。
据了解,此前我市参保城镇职工在怀孕后210日内需携带本人结婚证、生育证、妊娠诊断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并且在生产前一个月内,还需再次到经办机构开具产妇介绍信。也就是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业务时,至少需要到经办机构跑两趟。
此次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备案制度,极大地简化了生育保险业务的办事环节和程序,让生育职工少跑路,最大限度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便利。
【常见问题】邯郸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生育保险对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非因急诊在我市非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怀孕210日内应将本人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妊娠诊断证明、身份证(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并由用人单位(职工未就业配偶妊娠应向职工用人单位)或个人持以上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女职工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或派驻异地工作等期间需在本市外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应在入院前(急产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邯郸市城镇职工异地生育审批表》见附件2)。在外地生育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15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相关待遇: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婴儿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 终止妊娠术的医学证明(须注明妊娠起止时间);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五)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总清单、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诊转院的,按本市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的15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附件3),持下列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相关待遇: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二)婴儿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术的医学证明(须注明妊娠起止时间);
(四)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总清单、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五)因急诊未能在本市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
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经办机构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参保女职工。
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四)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七)女职工及职工配偶出国或者在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