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产假多少天 苏州拟产假延长30天

时间 2020-10-26 13: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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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苏州产假多少天 2017年苏州拟产假延长30天

  7月24日,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修订)》。为贯彻中央、省依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精神,促进我市人口均衡发展,本次对2005年起实施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进行修订,重点修订了全面两孩政策相关条款,调整完善了相关计划生育配套制度。

  其中明确,婚假统一延长10天。不管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延长至15天。

  那么,这个修正案到底将修改哪些地方?

  背景介绍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省依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精神,亟需对照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修改《办法》,完善相应条款,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市依法实施,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办法》将由32条变为27条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关键词关于生育登记

  增加了生育登记服务内容。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凭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享受免费优生健康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夫妻未办理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怀孕、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修改理由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对生育登记内容、登记对象和登记地点作了明确规定。

  修改关键词关于再生育

  对再生育审批流程进行了修改。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苏州拟明确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至15天

  修改理由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作相应调整。

  修改关键词延长婚假

  增加了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的新规定。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同时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

    

  苏州拟明确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至15天

  修改理由

  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保持一致。

  修改关键词独生子女证

  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作了新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苏州拟明确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至15天

  修改理由

  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保持一致。

  修改关键词终止妊娠

  增加了人工干扰人口出生性别规定。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苏州拟明确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至15天

  修改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都作了同样规定。

  最终的政策,将以市政府正式下发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修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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