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及保险政策

时间 2020-10-23 18: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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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2016年上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及保险政策 征地超转人员是指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除了生活补助,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征地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1.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且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参保人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参保人员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


  3.征地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并自本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年度起逐年记载。


  4.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记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缴费额一次性计入领取待遇年度内。


  5.征地参保人员自实际参保年度起15年内不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超过15年且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可以继续缴费。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征地参保人员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缴费及利息部分可一次性予以清退,政府补贴、残疾人个人缴费补贴原渠道退回。


  6.在外省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参保人员,应一次性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7.征地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养老金资金渠道,仍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老农保衔接


  (一)本市户籍参加老农保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参加老农保的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其老农保应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本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含利息,下同)作为个人缴费部分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作为个人缴费部分与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


  3.本市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凡以“趸缴费”方式参保的,按照累计缴费15年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凡以“年缴费”、“月缴费”方式参保的,老农保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月缴费”计算后剩余的月份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趸缴费”、“年缴费”和“月缴费”计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自2009年起逐年记载。


  4.本市参加老农保人员,达到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一次性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2号)规定执行。


  5.本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继续发给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并纳入城乡老年人管理范围。

 

    


  6.本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已经享受城镇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关系。


  (二)外省市户籍参加老农保人员


  1.具有外省市户籍参加老农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外省市参加老农保人员),达到老农保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时,经本人申请,可将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将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关系。


  2.外省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经本人申请,可将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作为个人缴费部分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将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关系。


  3.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外省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凡申请一次性领取老农保个人缴费余额的,可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关系。一次性清退标准为:参加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之和减去本人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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