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6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及保险政策 征地超转人员是指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除了生活补助,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征地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办法》,提出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的接收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具体标准每年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根据规定,征地超转人员是指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除了生活补助,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征地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的接收标准,每年由市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征地超转人员月人均医疗费用支出额等确定。新规定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北部地区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在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市化,6.9万农民全部转为居民。 随着海淀区北部地区城市化的推进,土地被政府征用,农民被迫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农民失去土地,不仅失去了基本的生产资料,还意味着失去了依附在土地上面的生活保障,于是,他们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如果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海淀区北部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稳定。 农民是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也理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
在城市化进程中,作为前提的“农转居”并不简单等同于将失地农民转为城市户口,它必须包括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应该成为农民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标志,实现农民真正的“市民化”。
本文分析了海淀区北部地区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现状与问题,并就如何解决海淀区北部地区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因地制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为妥善处理好新区农民就业安置、农民社会保障,实现新区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稳定提供参考。
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实行方案还没有公布,包括山西省。目前只有北京等少数省市在3月粉完成了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北京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主要有几点,可以参考一下。
1、交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2、养老金数额定额调整今年北京市采取了定额调整办法,并向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倾斜,455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3550元(含)~4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3050元(含)~3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305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3、高龄人员政策倾斜对在2015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100元至16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4、提高了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
调整后,上述三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每月1609元、1464元、1331元。参加此次调整的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后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将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