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疫情期间,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
缓缴处理
(一)申请缓缴条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1.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2.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3.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4.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缓缴期限
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参保单位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当于3月底前缴纳,3月申请缓缴后,应于8月底前缴纳,以此类推(参见下表)。根据缓缴执行期要求,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
费款所属期 |
原缴费期限 |
最迟缴费期限 |
2月 |
3月底 |
8月底 |
3月 |
4月底 |
9月底 |
4月 |
5月底 |
10月底 |
5月 |
6月底 |
11月底 |
6月 |
7月底 |
12月20日 |
7月 |
8月底 |
12月20日 |
8月 |
9月底 |
12月20日 |
9月 |
10月底 |
12月20日 |
10月 |
11月底 |
12月20日 |
11月 |
12月20日 |
12月20日 |
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