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及操作指南
一、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1、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可向社保局申请延长征收期。如审核通过,企业可至2020年4月底前缴清上述社会保险费,且延迟缴费期间,社保部门不收滞纳金,也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2、申请享受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申请享受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经核准后,企业可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3、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审核通过,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如企业对符合重庆市缓缴条件的,还可享受最长1年的缓缴期限。
二、实务操作
1、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返还实施细则
返还对象: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返还条件:享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无欠费);企业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申报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5.5%。
返还标准: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确定。计算方式:2019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及一次性趸交、计提费用)÷12×3×50%。
返还程序: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申请表见附件一),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经济信息(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医保等部门联合会审确定符合条件的返还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将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和金额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应明确举报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县(自治县)应于公示完成后及时将返还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账户。
2、其他社会保险操作指南
(1)大厅各类服务事项均采取网上办、邮件办、传真办、邮寄办、预约办等方式办理(详见附件二)。
(2)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参保证明打印均可通过“重庆掌上12333”APP自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