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兰察布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11月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不同以往局部、单一的户口政策调查,而是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牧区耕地、林地、草场、宅基地、产权、财税等众多领域的综合性配套改革。
一、《实施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4条具体政策措施。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总的原则是“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自有产权房屋落户没有任何其他条件限制。
在全市城镇,只要是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不论住房面积大小,不论自购还是赠予的房屋,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申请落户。
2、 全面放开城镇租赁房屋落户限制。
放开租赁房屋落户,是引导农牧民就近城镇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途径。我市城镇内,只要租住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出租房屋,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申请落户。
3、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城镇不受住所条件的限制。
由于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原则是“能放则放、应放尽放”,为了解决大专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此次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突破了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限制,为这部分人员打通了落户通道。就是说,在我市城镇,这部分人员只要具备合法稳定就业这一个条件即可申请落户。
4、分类解决无户人员落户问题。
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我市将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也是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内容之一。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婴儿、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户口迁移证件遗失形成的无户口问题,这次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这三类无户口问题公安机关必须予以解决。特别是超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随父或随母落户。其他原因形成的无户口问题,由于形成原因复杂,解决难度较大,下一步按照公安厅相关规定逐步分类解决。
5、建立健全三项人口管理基本制度是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为消除城乡壁垒,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条件。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户口性质区分农村人和城里人。下一步,有关部门还需要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梳理、调整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规定,使各项政策规定与户口性质脱钩,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
二是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的流动人口所面临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三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主要是完善以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身份证和网上迁移户口等便民利民服务提供支撑。
这次我市出台的户口迁移政策既符合我市城镇化建设要求,也符合自治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而且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的落户条件更加宽松。
二、关于《实施意见》中几个关键词的解释
1、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是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国家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3、居住证。居住证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有效证件。居住证由公安厅统一印制。
居住证登记的主要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常住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政治面貌、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随行家庭成员、计生卫生、社会保险、服兵役情况等。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