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消息:教师如何维护获取工资待遇权?拖欠工资就是当地官员没把教师权益当回事,同时也是对基层教育重视不够。现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的话拖欠教师工资也是对教育犯罪。
陕西周至县173名通过2015年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走上教师岗位的教师,上班7个多月没领到工资。媒体报道后,周至县政府21日表示,先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垫付8个月工资。
尽管此事已初步解决,仍让人难言轻松。如果没有媒体报道,这173位老师不知道还要等多久才会领到工资?教师工资被拖欠,当地政府给出的理由是,审批程序繁杂——新招聘教师从报到上岗到领取工资,需教育、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逐级审核把关。不能说这不是理由,却很难服众。程序有多繁杂,需要一拖8个月?拖欠工资,本质上也是一种懒政,其中暗含着当地官员没把教师权益当回事,对基层教育重视不够。那些刚走上教师岗位的人,不少被派到乡镇工作,他们在条件最艰苦的地方执教,按中央的说法,要让他们“受尊重、有回报、得发展”,连工资都不发,如何算善待?
毋庸讳言,多年前拖欠教师工资曾是常事。今年1月5日,有媒体盘点“教育史上的今天”,提到了20年前的一份报告——1996年1月5日,为切实有效解决中小学教师国家标准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家教委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关于1995年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情况的报告》。20年过去了,教师工资被拖欠现象已大为减少。一方面国家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比如,2012年我国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超过2万亿元,占GDP比重首次达到4%。另一方面随着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发实施,教师的地位也在提高,工资有了法律保障,比如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但是,仍有一些地方的教师被拖欠工资,比如今年5月3日,湖南衡阳县千余名教师聚集在县政府门前讨薪。该县一名副县长承诺,“认账还账不赖账”。教师工资仍被拖欠,说明一些基层政府所谓的尊师重教还只停留在口头上。这种做法寒了教师的心,也让当地教育前景蒙上阴影。
值得一提的是,周至这173名教师的工资并不高,每月只有2000多元,而去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为54994元,这说明当地教师工资仍有提升空间。2014年教师节前夕,习近平在讲话中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改善教师待遇,关心教师健康,维护教师权益,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如果教师待遇上不去,一切都是虚妄之谈,一定程度上说,拖欠教师工资也是对教育犯罪。
拖欠教师工资也是对教育犯罪
教师如何维护获取工资待遇权
尽管《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获取报酬待遇权,但因种种原因,教师的这一权利却时常受到侵犯。其中当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拖欠、克扣教师工资。近年来,在全国已发生多起教师向法院起诉索要被拖欠及克扣工资的案件。
一、民办学校教师的获取报酬待遇权。
虽然《教师法》第32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待遇,不得随意拖欠教师工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案例中的民办学校拖欠张老师的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张老师可以学校为被申请人,向当地人事部门申请人事仲裁。如果对人事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中法院认为,教师与学校之间因拖欠工资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解决,是错误的。但是案例中张老师未经人事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需注意的是,案例中张老师不能以学校的举办者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事仲裁。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这就是说,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举办者的个人财产相分离,因此应以学校为被申请人来申请人事仲裁。
二、公办学校教师的获取报酬待遇权。
1.拖欠工资的情形。
公办中小学校教师的工资不是由学校自行发放,而是由学校以外的政府或其他工资管理机构(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那么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工资被拖欠时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其他一些国家学校法的规定,公办中小学也往往不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德国把公办中小学看作“无权利能力的公共机构”,自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美国的法律中也规定中小学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工资被拖欠,不是因为学校,而是因为作为学校举办者的政府没有按时、足额拨发教育经费所致。那么公办中小学校的教师能否直接起诉政府要求发放拖欠的工资呢?是不能的。
公办中小学校的教师工资虽然依法从合同中分离而依法由学校以外的政府或有关机构管理,但工资发放关系的法定转移,并不会改变教师与学校之间聘用合同关系的性质。因此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工资被拖欠时,应先以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学校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事仲裁。同时,公办中小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教师工资是依法由学校以外的政府或者其他工资管理机构发放,即政府或者其他工资管理机构是与拖欠工资这一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克扣工资的情形。
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扣除教师工资: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教师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②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损害赔偿、欠款等款项。但在执行损害赔偿、欠款等款项时应当保留教师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③教师违反工作纪律受到留用察看处分者,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一级或者两级工资级别;对于玩忽职守使人民生命、财物遭受到损失者,或者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0%。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教师工资的其他情况。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克扣教师的工资。
3.考试成绩不能作为克扣工资的理由。
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学校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资改革,实行浮动工资等做法,不能认为是克扣教师工资、侵犯教师的获取劳动报酬权。但前提必须是在工资改革中确定教师工资高低、奖惩的依据合法、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该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这就是说,对教师考核时要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不能偏废。教育部的有关文件也明确指出,不得片面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甚至惟一标准。案例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惟一依据就是“联考”排名成绩,而这一依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侵犯了教师的获取劳动报酬权。因此本案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