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016年用人单位社保费费率降低 为企业减负
1、社保降费减负目的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台减轻企业负担第二批政策措施。因此我市在今年3月出台一批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同时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
2、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实施对象
主要针对用人单位
3、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险费降费的内容及其时限
(一)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单位缴交费率按1%执行;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四)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以上政策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4、2016年度实施的社会保险费降费减负政策实施的情况
(一)养老保险
1、2016年1月起,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进一步下调(从14%降为12%),期限一年。
2、从2016年6月1日起,原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我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现下调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失业保险
1、2015年7月起,本市人员缴费费率由3%降至2%,外来人员缴费费率由2%降至1.5%。
2、2016年3月起,我市对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凡企业上年度净裁员率低于失业率的,按上一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3、从2016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交费率从1.5%下调至1%,与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下调失业保险缴交费率后的下限相同。
(三)工伤保险
1、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0.83%的平均费率调整为0.677%。
2、从2016年6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四)医疗保险
1、自2016年3月起,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本市人员从8%降为7%,外来人员从4%降为3%,期限一年。
2、2016年6月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5、此次社会保险降费后社保缴费情况
6、社会保险中心提醒
由于此次涉及降费的对象是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相较于2015年缴费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