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吉社保〔2020〕8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经省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返、降”政策实施和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免征社会保险费
第一条 范围 参保缴费时间在2020年6月30日前的中小微企业(含享受“个转企”政策的企业和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免予征收。
二、关于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范围 参保缴费时间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大型企业(含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范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期限 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申请受理
1.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按照《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7〕70号)提出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
2.2020年2月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http://jlsi.jl.gov.cn)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
3.参保单位每月20日以前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缓缴;2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需将缓缴相关材料报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集中统一将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材料送至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参保单位综合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于每月21日前将《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附件2)及参保单位缓缴相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局进行复核。
2.省社会保险局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复核意见后,将《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附件2)及参保单位缓缴相关材料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省社会保险局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反馈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发送至参保单位,并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下载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