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营口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受人口老龄化、环境因素、生活方式等影响,门诊特殊慢性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营口市现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人数为71372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1%。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长期饱受病痛和经济压力的双重影响,其医疗保障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因此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已经成为当下医保工作的重点之一。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八条。《办法》的出台,一是整合了城乡医保制度,统一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保障待遇,扩大了农村居民的病种范围,提高了待遇保障水平;二是规范了原新农合统称的“门诊慢特病”和人社部门统称的“门诊规定病种”的名称,依据国家文件,统一修改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三是实现了患者病种认定、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定点医药机构选择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政策的统一。
《办法》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分为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管理。14种Ⅰ类病种中的高血压病Ⅲ期(重度)、糖尿病(1、2型)患者,原则上须优先选择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其中高血压病Ⅲ期(重度)、糖尿病(1、2型)、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和陈旧性心肌梗死)、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慢性病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我市是省内3个允许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药店购药的城市之一。Ⅱ类病种须在医疗机构中实行定点管理,每名患者需选择1所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定点就医,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变更就医服务单位。
《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就“门诊特殊慢性病是如何分类的?其待遇标准是什么?”采访了营口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科科长张国利。
张科长回答说,门诊特殊慢性病分为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Ⅰ类病种14个、Ⅱ类病种18个(其中包含5个治疗项目)。Ⅰ类病种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认定,Ⅱ类病种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认定、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复核确认。患有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只享受一种病种待遇,患有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Ⅱ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兼顾享受其中多种病种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Ⅰ、Ⅱ类病种待遇可同时享受。
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逐步推行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支付方式。一个年度内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其中Ⅰ类病种的肺结核、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和肝硬化(病毒性肝炎后),不设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额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异地就医住院按照《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政策结算。
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范围、认定标准、支付比例、补助限额标准等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变化等情况,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