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苏公积金调整时间 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泰州市 2020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0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由18000元调整为21500元,下限与2019年度保持不变,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三)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2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四)单位应按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